【憲法】
現行《日本國憲法》于1947年5月3日實施。憲法規定,國家實行以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權分立為基礎的議會內閣制;天皇為日本國和日本國民總體的象征,無權參與國政;“永遠放棄把利用國家權力發動戰爭、武力威脅或行使武力作為解決國際爭端的手段,為達此目的,日本不保持陸、海、空軍及其他戰爭力量,不承認國家的交戰權”(第9條)。
2005年11月22日,日本執政的自民黨正式公布了該黨提出的憲法修改草案,其核心內容是拋棄了現行憲法中日本不得擁有陸海空三軍等武裝力量的重要規定,要求將日本自衛隊升格為自衛軍,并規定自衛軍可以為“確保國際和平而展開國際合作活動”。
【議會】
議會泛稱國會,由眾、參兩院組成,為最高權力機關和唯一立法機關。眾議院定員480名,任期4年。國會可通過內閣不信任案,首相有權提前解散眾議院重新選舉。參議院定員242名,任期6年,每3年改選半數,不得中途解散。在權力上,眾議院優于參議院。每年1月至6月召開通常國會,會期150天,其它時間可根據需要召開臨時國會和特別國會。日本參議院通過有關修憲程序的國民投票法
【內閣】
內閣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對國會負責,由內閣總理大臣(首相)和分管各省廳(部委)的大臣組成。首相由國會提名,天皇任命,其他內閣成員由首相任免,天皇認證。
日本政府實施行政改革后政府機構為1府12省廳。日本任命首位航天開發擔當大臣
【司法】
日本的司法權屬于最高法院及下屬各級法院。采用“四級三審制”。最高法院為終審法院,審理“違憲”和其他重大案件。高等法院負責二審,全國共設四所。各都、道、府、縣均設地方法院一所(北海道設四所),負責一審。全國各地還設有家庭法院和簡易法院,負責民事及不超過罰款刑罰的刑事訟訴。最高法院長官(院長)由內閣提名,天皇任命,14名判事(法官)由內閣任命,需接受國民投票審查。其他各級法院法官由最高法院提名,內閣任命,任期10年,可連任。各級法官非經正式彈劾,不得罷免。檢察機構與四級法院相對應,分為最高檢察廳、高等檢察廳、地方檢察廳、區(鎮)檢察廳。檢察官分為檢事總長(總檢察長)、次長檢事、檢事長(高等檢察廳長)、檢事(地方檢察廳長稱檢事正)、副檢事等。檢事長以上官員由內閣任命。法務大臣對檢事總長有指揮權。
【政黨】
戰后日本實行“政黨政治”,代表不同階級、階層的各種政黨相繼恢復或建立。目前參加國會活動的主要政黨有自民黨 、民主黨 、公明黨、日本共產黨、社民黨、保守新黨等。
● 自民黨:日本自民黨是自由民主黨的簡稱,1955年11月15日由自由黨和民主黨合并組成。半個世紀以來,自民黨絕大部分時間控制著日本參議院和眾議院的多數席位,曾連續單獨執政長達38年之久。
● 民主黨:民主黨成立于1998年,在眾參兩院分別擁有113個和82個議席,是日本僅次于執政黨自民黨的第二大政黨。
【軍事】
二戰后,美軍對日實行單獨軍事占領,日本舊軍隊全部解散。朝鮮戰爭爆發后,美國支持日本發展軍事力量。
日本防衛的基本政策是:在和平憲法下,實行專守防衛,堅持日美安保體制,確保文官統治,遵守非核三原則,有節制地增強防衛力量。1976年制訂《防衛計劃大綱》,提出防衛總體設想和擴軍方針:保持均衡發展的防衛態勢,堅持重視質量的建軍原則,使之能獨立應付有限的小規模戰爭。至1990年已基本達到大綱所定指標。
1990年12月,日本內閣會議批準了新“中期防衛力量整備計劃”(1991-1995年),規定5年軍費總額為22.75萬億日元,計劃的重點是注重質量,提高武器裝備水平,加強后勤、情報、通信建設,更多地承擔駐日美軍費用等。1995年11月日本政府又批準總額約25.1萬億日元為期五年的新《防衛計劃大綱》。2000年12月,日本政府制訂了新一期防衛力量整備計劃(2001-2005年),總經費高達25.16萬億日元。2003年度軍費預算約48000億日元,約占當年預算總額817891億日元的6%。
內閣首相對自衛隊擁有最高指揮監督權。1954年頒布《防衛廳設置法》和《自衛隊法》,正式建立陸、海、空力量組成的自衛隊,并成立防衛廳。1956年成立國防會議。1986年7月“安全保障會議”取代原“國防會議”,負責處理各種突發事件和一切與國家安全有關的重大事宜,由首相任主席。防衛廳隸屬總理府,長官由文職人員擔任,受首相之命,通過陸、海、空軍幕僚長(參謀長)統帥陸海空自衛隊。2006年6月,日本政府通過了將防衛廳升格為防衛省的法案,并提交國會審議。同年12月15日,日本參議院全體會議投票通過了將日本防衛廳升格為防衛省的相關法案。由于眾議院此前已經批準了這項法案,所以在獲得參議院的批準后,相關法案將正式生效。從2007年1月9日起,防衛廳正式升格為防衛省,防衛廳長官也隨之升格為防衛大臣。
統合幕僚會議(參謀長聯席會議)是防衛廳長官的輔助機構,負責擬定和調整三軍的作戰、訓練和后勤補給計劃,搜集分析軍事情報。2006年3月27日,日本防衛廳設立統一指揮陸海空自衛隊的統合幕僚監部(聯合參謀本部),取代過去的統合幕僚會議。日本陸海空自衛隊的幕僚長過去分別聽從防衛廳長官指揮,各自向所屬自衛隊下達命令。今后,統合幕僚長將在防衛廳長官授權下,統一指揮陸海空自衛隊,并在“緊急”情況下組建“統合任務部隊”,執行彈道導彈防御、大規模地震救災、國際救援等任務。
自衛隊實行志愿兵役制。陸上自衛隊服役期為2至3年,海、空自衛隊為3年。根據本人希望可延期服役期一次(2年)。